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18555号
原告:上海德圣米高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世通利(上海)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德圣米高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百世通利(上海)磁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费正权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