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黎明文仪家具有限公司

北京精准沟通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仪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8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精准沟通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0号院8号楼8层905。
法定代表人:崔素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文,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帅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仪家具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十街坊7楼1单元9,10号。
上诉人北京精准沟通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仪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45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精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黎明公司没有按照精准公司的要求提供与展厅样品一致的货物,向其交付的吧椅与合同约定的颜色不一致,在精准公司提出更换的要求后,未及时更换,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黎明公司辩称,不同意精准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判决。精准公司在长达半年以后要求更换的是颜色。
黎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l.请求判令精准公司支付尾款174000元并支付经济损失6000元;2.请求判令精准公司承担该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24日,精准公司(需方、甲方)与黎明公司(供方、乙方)签订家具购销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一、产品名称、型号、颜色、数量、金额:(具体明细详见报价单)本合同一经签署,报价单上所列产品品种、数量不可任意更改,报价单上所列有色产品之颜色不能任意更改,如甲、乙双方有一方需更改,则应承担相应的换置费用。二、本合同产品总额:435000元。三、付款条件及期限:1、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130500元作为预付款。2、甲方订购家具生产完毕后,货物到达现场前乙方向甲方提供与预付款加中期款金额相等的合法发票(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甲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130500元中期款,若因乙方提供发票错误或延迟提供,甲方有权延迟支付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3、乙方所供货物安装完毕后,通过甲方验收后,乙方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尾款金额相等的合法发票(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后于2020年2月21日前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0%,即174000元的尾款,若因乙方提供发票错误或延迟提供.甲方有权延迟支付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4、最终金额按实际交货数量结算,增减产品价格按合同内单项价格,但甲方减少定购须在乙方下单生产之前提出。四、交货地点:北京海淀区甲方指定地点。五、交货时间:收到预付款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保证电力供应及时及场地、电梯、交通等支持,无外界干扰)。六、交货方式:1、甲方以第一项所述向乙方购买产品,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输到指定供货地点,并按照甲方指定的区域内予以安装且不另行收取费用。2、乙方提供对甲方利旧家具的安装和调试的服务。3、甲方应负责供货组装现场协调工作,确保各项产品可顺利安装。八、货物接收和验收: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时,甲方即应接收,同时妥善保管全部货物:1、验收按第七条有关规定质量标准进行验收;2、合同中货品安装、调试完毕后即行验收,验收期限自安装、调试完毕次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逾期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如货品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未验收或未提出书面异议,即视为验收合格;3、验收发现不合格的货物,甲方应提出异议,说明不合格的项目、数量及处理建议,对于验收后经双方确认为不合格的,乙方及时予以更换。九、违约责任:1、乙方所交付产品、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予以更换;2、甲方未按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货款,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千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3、乙方在家具运输安装过程中,出现损坏、遗失,由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免费重新制作;4、乙方未按照规定时间向甲方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未付货物金额的千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逾期30天未向甲方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5、乙方提供的家具与展厅样品不一致或产品质量不合格(包括但不限于材质、造型、色号、面料、规格、环保要求等)的,乙方应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不合格的单件产品,更换后仍与展厅样品不一致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乙方需赔偿甲方上述产品总额200%的违约金。该合同同时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0年1月3日,精准公司向黎明公司给付货款130500元,又于2020年1月14日给付货款130500元,此后未再付款。
2020年1月8日,黎明公司分四次共向精准公司开具了金额共计261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年1月19日,黎明公司就案涉合同项下全部货物向精准公司供货完毕,精准公司在数量核对表中签名予以确认。
一审诉讼中,对于黎明公司要求精准公司给付经济损失6000元的组成,其称系包含有以欠款为基数自2020年2月29日起计算的违约金,以及其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交纳的保险费2000元等费用,现其自行减少违约金的金额,仅主张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黎明公司与精准公司签订的家居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及形式均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依据现有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显示黎明公司已经履行其案涉合同项下的供货义务,精准公司应依约履行其付款义务,精准公司至今未给付上述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精准公司对于黎明公司要求精准公司给付货款174000元及经济损失6000元的诉讼请求不持异议,据此,该院对黎明公司要求精准公司给付货款174000元及经济损失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精准公司给付黎明公司货款174000元及经济损失6000元,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在本院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精准公司与黎明公司签订的家具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权利义务。黎明公司已履行完毕其合同项下义务,其有权要求精准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精准公司抗辩称,黎明公司向其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向其交付的吧椅与合同约定的颜色不一致;黎明公司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吧椅颜色不符系外观瑕疵,精准公司在签收货物时即应提出异议,现精准公司虽称其曾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内就此向黎明公司提出异议,但黎明公司不予认可,精准公司也未就此向本院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精准公司该抗辩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精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北京精准沟通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杜卫红
审 判 员 刘 慧
审 判 员 邵 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田 心
书 记 员 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