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7916号
原告:北京***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帅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相军,北京新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被告:香河鑫金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环保产业园庞营村。
法定代表人:宋耀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艳珍,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仪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河鑫金源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仪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仪家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仪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 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刘斐洁
书 记 员 周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