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黎明文仪家具有限公司

ꌗ京黎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与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1343号之一
原告:北京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帅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588号2幢1128号。
法定代表人:茅晓文,职务不明。
原告北京黎***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黎***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丽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嘉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