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黎明文仪家具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仪家具有限公司;某某;香河鑫金源家具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3372号
原告:北京***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四街*号。
法定代表人:帅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相军,北京新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河鑫金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香河环保产业园庞营村。
法定代表人:宋耀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利,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香河御湖湾小区*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桂菊,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城西区西外环珠光御景*室。
被告:***,女,汉族,40岁,现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京汉铂寓*室。
原告北京***仪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河鑫金源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仪家具有限公司未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等准确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仪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陈明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晓静
书 记 员 杨海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