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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公司与姜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湘0105民初967号 原告:湖南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女,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湖南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与被告姜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第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0062.58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能源费12460.94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504.7元;以上合计27028.22。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所管理的长沙市开福区万国城小区二期1栋14上品阁××栋××房的业主,同时系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为143.75平方米。2012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物业费为2.5元每平方米,能源费为40元/平方米,全面委托原告对小区物业管理。被告一直享受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自2021年6月1日以来一直未缴纳能源费物业服务费,也未缴纳过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缴,仍未缴纳。原告认为,被告在享受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其故意迟延支付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在原告多次催促要求支付的情形下,仍未予以支付,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违约金。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姜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情况,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原告某物业(乙方)与开发商当代置业(湖南)有限公司(甲方)于2011年7月22日签订《长沙万国城MOM∧1.5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前期物业合同》”)。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对长沙万国城MOM∧1.5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约定如下:1、物业项目名称:长沙万国城MOM∧1.5期;2、物业服务期限:自2011年8月30日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止;3、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高层住宅为2.5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应当从甲方通知的收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计收。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一次性预缴一年的物业服务费用,以后按半年缴纳,具体时间为物业费到期前十五天预交下个半年度的物业服务费用;4、采暖能源费由业主按年度支付,费用为40元/平米/年,未出售的房屋由甲方按年度于每年的12月份一次性支付乙方。 2015年12月29日,原告某物业(甲方)与被告姜某(乙方)签订《长沙万国城MOM∧1.5期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1、业主以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2、甲方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物业管理费、能源费及代收缴的各种费用等。3、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月。4、业主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按照逾期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承担违约金。5、物业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止。 被告姜某系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199号万国城1.5期××栋××房屋业主,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143.75平方米。经核算,被告姜某拖欠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0062.5元,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能源费12460.94元。原告某物业公司向被告催收无果后,遂成此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关于物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建设单位即当代置业(湖南)有限公司签订的《长沙万国城MOM∧1.5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与被告姜某签订《长沙万国城MOM∧1.5期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约支付物业费。经核算,被告姜某拖欠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0,062.5元。 二、关于能源费。根据《前期物业合同》,原告负责向物业使用人收取能源费。被告作为案涉房屋业主,实际享有能源服务,被告应当支付欠缴的能源费。经核算,被告姜某拖欠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能源费12,460.94元。 三、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按照被告欠缴的物业费及能源费的20%计算,本院酌情调整为由被告按欠缴的物业费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即1,246元。 四、被告姜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某公司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0,062.5元; 二、被告姜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某公司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能源费12,460.94元; 三、被告姜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246元; 四、驳回原告湖南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6元,公告费450元,合计926元,由被告姜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