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明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第三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执保68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明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9651200。 被执行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第三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624520X。 被执行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6363663。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2)鲁0921民初367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 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