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执保68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明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9651200。
被执行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第三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624520X。
被执行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6363663。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2)鲁0921民初367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 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