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明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第三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民初3670号 原告:山东明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宁阳县磁窑镇幸福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079651200F。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第三分公司,住址:淄博市周村区**路7300号1号楼301-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05624520XP。 负责人:***,职务系经理 被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林道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06363663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89号***园35号楼1**15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79********。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经贸有限公司,住址: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东方之珠A座2**1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67398295J。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李新华,女,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北西五路40号***43号楼3**40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231975********。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明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第三分公司、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淄博**经贸有限公司、李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明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393元,由原告山东明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