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4329号
原告:廊坊晶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东方街北侧、英国宫7期52号楼2**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0F7CPK4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腾仁路21号1幢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4845879F。
法定代表人:**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廊坊晶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3年4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原告廊坊晶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廊坊晶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