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

上海碧罡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上海铭谷民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沪0151执恢488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凌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某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龚某,执行董事。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沪0151民初4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某乙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执行,案号(2025)沪0151执1284号。在执行过程中因某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追加某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该案(2025)沪0151执异175号执行裁定书已生效,某丙公司应在910,000元范围内对(2025)沪0151执1284号执行案件项下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1,569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其中无可供执行存款,本院依法对上述账户予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至2026年9月17日。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继续冻结的申请,否则查控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相应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其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