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光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2023)沪03破申91号
申请人: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城十路387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大光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829弄1号1405室。
法定代表人:***。
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申请上海大光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现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请求撤回破产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