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

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与阳江市融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80811号 原告: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城十路387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阳江市融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F3西平北路小区F3-E-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融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