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

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民特466号 申请人: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城十路387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豆保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林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 森林公司称,请求法院确认就莆铁项目其与中铁公司于2012年6月签订的《采购合同》中仲裁条款有效。本院审查期间,森林公司与中铁公司均同意《采购合同》项下纠纷向有管辖权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森林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森林公司撤回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静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程 宏 书 记 员  高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