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民特466号
申请人: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城十路387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豆保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林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
森林公司称,请求法院确认就莆铁项目其与中铁公司于2012年6月签订的《采购合同》中仲裁条款有效。本院审查期间,森林公司与中铁公司均同意《采购合同》项下纠纷向有管辖权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森林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森林公司撤回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静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程 宏
书 记 员 高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