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

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与上海威盟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575号之一 原告: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城十路387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威盟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干巷镇红光路4200-4201号162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源,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威盟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465元,共计人民币3,490元,由原告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 姣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