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575号
原告: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城十路387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威盟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干巷镇红光路4200-4201号162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威盟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上海威盟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9,082.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威盟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9,082.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戴 姣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