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426号
原告: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乳山路227号3楼D-1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城十路387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燊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4808弄30号40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燊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莱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