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

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与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8260号
原告: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航城十路387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凌惠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升,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吴窑镇鲁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沈良兵。
原告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与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瑞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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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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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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