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3360号
原告:上海濯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227号3楼D-110室。
法定代表人:夏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渊跃,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燊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4808弄30号408室。
法定代表人:黄俊华,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盼鸿,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城十路387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凌惠明,
原告上海濯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燊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的原因,本院无法正常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徐晓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夏 萍
书 记 员 陆婉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