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财保1398号
申请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清华大学同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710927548B。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
委托代理人:陈先华,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东蓝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临海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96431967D。
法定代表人:谢丽卿。
申请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蓝星投资有限公司价值4353483元的财产。2021年12月1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2021)京仲案字第6225号案的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保证担保。经查实,申请人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蓝星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534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谭国洪
审判员 李佩玲
审判员 胡植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