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4672号
原告: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清华大学同方大厦A座2层。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
被告:厦门佰信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86-2号1004室。
法定代表人:郑梅兰。
原告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佰信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曾 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