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1359号
原告: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董事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坚,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杜涛,职务不详。
原告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宝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沙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