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民终19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宝华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李两河村2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燕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东段广厦新苑A区4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宝华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安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02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29日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北京宝华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安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