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华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

北京宝华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3民初26173号 原告:北京宝华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李两河村2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宝华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宝华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宝华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