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182破申41号
申请人:江苏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2(已故),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经江苏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决定将江苏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4年7月19日,本院对江苏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同年7月25日,本院向江苏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送达通知书,告知江苏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合议庭成员及权利义务,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派员向本院陈述并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申请人江苏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本金2499493.6元及利息,本院已经作出(2021)苏1182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并执行,执行到位552140元后,由于被申请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江苏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将江苏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被申请人江苏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址为扬中市新坝镇丰乐桥村,于2008年3月20日在扬中市行政审批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106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陈某某2(持股比例为99.6383%)、何某某(持股比例为0.3617%),登记状态为“在业”。本院执行部门反馈,江苏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案件1件,在本院被执行案件4件,执行标的额总计约2986039.48元,江苏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本院通过法院EMS专递向被申请人江苏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邮寄了(2024)苏1182破申41号通知书,告知其如果对破产申请有异议,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述法院EMS专递已被退回,退回的邮件签收时间为2024年8月4日。
本院认为,江苏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系江苏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合法债权人的事实,有(2021)苏1182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江苏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至今不能向江苏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清偿到期债务,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缺乏清偿能力,江苏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据此申请对江苏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为江苏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虽然邮寄给江苏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2024)苏1182破申41号通知书已被退回,但因邮寄地址系该权利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地址,且该权利人至今未通知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故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该权利人的地址应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即使法院EMS专递被退回,亦应视为已向该权利人送达。现江苏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视为对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江苏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