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宝德晨蕊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化医恩力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1209号
原告:无锡市***蕊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550253950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海东路351号(广益汽配城A区)1-210号。
法定代表人:张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铭辉,扬中市三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华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68379241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宜禾路890号。
法定代表人:陈廷国,董事长。
被告:重庆化医***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78997433D,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齐心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杨泽明,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903366142C,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向阳路2号附19-22号。
负责人:任容,行长。
原告无锡市***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化医***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无锡市***蕊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市***蕊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剑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晓洁
书 记 员 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