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06执815号
申请人执行人江苏华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鸿鹏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106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基于(2019)吉0106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9)吉0106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