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华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安物资有限公司、泰安煊郦新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104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宜禾路8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68379241X。
法定代表人陈廷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龙国,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建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绿园路362号308室。组织机构代码MA1NNQDC-7。
法定代表人李镇南。
被执行人山东煊郦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吴桥路299号一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MA3NJYNQ9L。
法定代表人王国军。
华强公司与建安公司、煊郦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13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建安公司、煊郦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华强公司支付票据款2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计12540元,由建安公司、煊郦公司负担。因建安公司、煊郦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强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通过无锡法院统一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建安公司、煊郦公司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建安公司、煊郦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2021年4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建安公司、煊郦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人行、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其名下均暂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
3、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建安公司、煊郦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查明其在本市辖区内均暂无不动产等财产。
4、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委托宁阳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煊郦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未查找到相关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至被执行人建安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新业社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法定代表人李镇南及相关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建安公司、煊郦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责令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有关高消费行为及非生产经营、工作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
7、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至建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建安公司、煊郦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查明其在该市辖区内均暂无不动产等财产。
8、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华强公司,向其书面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