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481民初7128号之一
原告:溧阳市天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谈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69638751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丰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26666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溧阳市天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丰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市天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6元,减半收取4403元,保全费3070元,合计7473元,由原告溧阳市天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文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