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4执保368号
申请人: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捷丰速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
申请人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捷丰速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104民初33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民事裁定,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捷丰速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008000元的查封措施。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捷丰速递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33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