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4执保30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鑫世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鑫世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104民初27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鑫世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7650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鑫世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现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依法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27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