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莲湖区文学烟酒行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4执保30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文学烟酒行,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经营者:***,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文学烟酒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陕0104民初25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西安市莲湖区文学烟酒行名下价值364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2022)陕0104执保20号保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有误,无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文学烟酒行名下银行账户,该案以无可供执行财产予以结案。故本案无需对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文学烟酒行名下财产进行解除保全的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25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