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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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4执保918号
申请人: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220601174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西安舜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42835517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13号23楼1门101号,身份证号码:6101031967********。
申请人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舜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4民初55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舜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40546.01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6月6日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5个、财付通账户2个;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舜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以上银行账户、财付通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55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