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4民初2743号 原告: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与被告西安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立案后,被告西安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2023年5月8日提出反诉,2023年5月23日被告西安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西安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西安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936元,本院减半收取468元,由被告西安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