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4民初2743号
原告: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与被告西安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立案后,被告西安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2023年5月8日提出反诉,2023年5月23日被告西安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西安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西安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936元,本院减半收取468元,由被告西安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