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4民初2717号
原告: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卡乐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系该公司文员。
原告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卡乐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3日立案。
原告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场腾房;2、判令被告支付占用费18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因拒绝清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09年起承租原告西区场地招租图010-2号场地3000平方米用作库房,2019年4月1日,原告签订续租合同,租期三年,租期至2022年3月31日止。2022年7月13日,西安大兴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下发《关于加快西电集团所属企业搬迁及国有土地移交的函》,要求原告务必于2022年7月31日前清退租户,向政府移交土地及土地权属证等相关资料,2022年7月22日,原告向各租户下发通知,要求他们于2022年8月31日前清场腾房,但被告拒不履行,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涉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陕西丰雄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而非被告陕西卡乐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不应起诉被告腾交房屋,因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应驳回原告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