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4民初3127号
原告: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自2015年9月20日起承租原告西区场地招租图021号场地2072㎡用于经营。2019年6月15日,原、被告续签《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三年,自2019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2022年7月13日,西安大兴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快西电集团所属企业搬迁及国有土地移交的函》,告知已编制该片区的相关规划,要求原告务必于2022年7月31日前清退租户、清空设备,确保权属清晰,没有任何对外出租、合资合作等情形下,向政府移交西厂区约200亩宗地及土地权属证等相关资料。2022年7月22日,原告向西区各租户下发通知,要求于2022年8月31日前清场腾房。被告至今拒不清租腾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腾房;2、判令被告支付租金81775元、违约金81775元;3、判令被告支付占用费183441元;4、判令被告赔偿因拒绝清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65760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交管辖异议申请,认为其办公地点在西安市未央区XX区XX城XX路XX区,本案应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西安庄和置业有限公司洛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以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本案租赁场地位于莲湖区,该约定明确且合法有效,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