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盛阳鼎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299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大庆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夏盛阳鼎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北街韦斯德商务中心1210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盛阳鼎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04民初66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宁夏盛阳鼎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陕01执监514号执行裁定书移送我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货款、违约金、诉讼费等共计1762732.9元。 执行中,经向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线下及线上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标的为货款、违约金、诉讼费等共计1762732.9元及后续逾期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经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103执29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