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302民初3360号
原告: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朗科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朗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受理。2022年7月18日,原告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2840元,由原告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