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687号
申请人:陕西***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935,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余明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丽,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蓉,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精益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09912832B,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精益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精益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458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现因查封期限将于2022年9月12日届满,申请人陕西***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对原保全财产继续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精益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458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君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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