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195号
原告:金华领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西路1300号2层西面一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盛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街38号1幢1层-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领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盛捷建设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华市德胜工具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蔡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