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建鑫龙海防火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8民初6197号
原告:北京三建鑫龙海防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C-805室。
法定代表人:杜文书,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丽萍,北京国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朝,北京国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号。
法定代表人:赵秋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颖博,女,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国信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路1号院458室。
法定代表人:贺国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汉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三建鑫龙海防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总三公司)、北京国信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宜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建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吴丽萍、张丽朝与被告住总三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颖博及被告国信宜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汉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与已审理终结。
三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 630 604.82元;2.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支付2011年9月1日至2016年2月22日期间的利息补偿392
736.10元,并从2016年2月23日起以 1 630 604.8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原告支付利息补偿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原告与国信宜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将“海淀区2011年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施工”的消防专业工程由原告负责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款暂定为23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场开展工程消防分包工程施工工作,并接受住总三公司的统一管理。2011年9月,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该工程项目的最终结算金额已于2014年11月25日全部审核确定,结算总金额为 2 480 604.82元。国信宜诚公司只付给原告85万元,余款1 630 604.8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尚未支付。住总三公司作为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欠工程款的支付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特诉至法院。
住总三公司辩称,工程是由国信宜诚公司负责的,我公司对此工程没有向原告支付款项的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国信宜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1年6月海淀区教委与住总三公司签订合同,住总三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我公司,我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我公司将消防设施分包给原告。对原告承包我公司工程的事实认可,但原告所进行的工程多次验收不合格,至今我方没有收到海淀区消防支队的验收合格通知书,我方认为原告要求付款的条件尚未成熟;另在审核中没有分项的审核意见,原告要求的建设工程总价款的数额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公司对原告请求的工程造价数额不同意。另我公司至今没有收到总价款的证据,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发包人)与住总三公司(承包人)签订北京市海淀区2011年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第17、19标段《施工总承包合同》。2011年6月5日,住总三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国信宜诚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加固、防水、装饰、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包海淀区2011年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施工第17、19标段项目中加固、防水、装饰、钢结构工程。
2011年7月8日,国信宜诚公司与三建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就田村中心小学、五一小学、太平路中学、永定路中学消防工程进行分包,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为:消防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泵房系统。分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工期定于2011年6月18日至8月27日竣工,合同价款230万元。工程完工后,于2011年9月1日交付使用,在施工过程中,国信宜诚公司陆续向三建公司支付工程款85万元。
2013年7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消防支队向工程的发包方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出具意见书,表明,根据其申请对于申报的海淀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田村小学教学16号楼改造工程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 该工程存在如下问题:1、该工程未完工,不具备验收条件。综合评定消防验收结论为:不合格。9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消防支队向工程的发包方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出具意见书,表明,根据其申请对于申报的海淀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永定路中学5号、22号教学楼改造工程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该工程存在如下问题:1、疏散走道未设置排烟设施,2、燃气锅炉房与教学楼相邻,3、该工程未提供外墙保温材料检验报告。综合评定消防验收结论:不合格。
2012年9月20日,2015年1月25日,北京久安正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先后对永定路中学5号、22号教学楼改造工程及田村小学教学16号楼改造工程中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消防供水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火门进行了即时技术检测,未发现问题。
2014年11月25日,建设单位北京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施工单位住总三公司、审核单位北京公正鑫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海淀区2011年中小学校舍安会工程施工(第十九标段) 进行了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确认了第十九标段的审定金额。此后施工单位住总三公司、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三方确认了工程价款结算单,确认了工程总价,注明工程已完工,拔付至概算批复100%。审理中,三建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单及明细表复印件,国信宜诚公司、住总三公司对结算单及明细不认可,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应反证。住总三公司与国信宜诚公司之间就工程款已无争议。
本院认为,国信宜诚公司与住总三公司之间就工程款已无争议。三建公司与住总三公司无合同关系,住总三公司不应承担合同义务。三建公司与国信宜诚公司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三建公司对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已交付使用,故国信宜诚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对于工程款部分,双方在约定写明工程承包价款为230万故应按实际工程价支付工程款。三建公司提供了工程价款结算单及明细,国信宜诚公司、住总三公司虽不认可,但因住总三公司是总承包方,国信宜诚公司为总分包方,其完全应当知道并能提交相应的结算价款数额以及三建公司承包部分的工程价款,但其不提供证据并对原告提交的材料不进行核实,故视其为对三建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可。对于国信宜诚公司称未通过消防验收一节,因三建公司承包的工程内容已通过验收,且仅为全部消防工程的一部分,现国信宜诚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未通过消防验收部分为原告所施工部分,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认可。对于三建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工程交付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国信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三建鑫龙海防火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一百四十五万元,并自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起以一百四十五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执行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三建鑫龙海防火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
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四百九十三元,由北京国信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艳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史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