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81民初2445号
原告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兰 人民陪审员  雷兰花 人民陪审员  陶士平
书 记 员  潘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