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47355号之一
原告: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国际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xxxx。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灵宝市209国道与燕山大道交叉口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7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龙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油第一工业区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xx。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龙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龙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龙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731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井 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