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民初1524号
原告:深圳龙电华鑫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第一工业区107栋3层。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南路11号401-403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68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系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龙电华鑫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龙电华鑫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龙电华鑫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1元,由原告深圳龙电华鑫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林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