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868号
申请人:深圳龙电华鑫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第一工业区107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7138A。
法定代表人:**新。
被申请人:深圳腾河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平社区腾龙路淘金地电子商务孵化基地**商业广场E座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QBP34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腾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平社区腾龙路淘金地电子商务孵化基地**商业广场E座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YEFC66。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141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申请人深圳腾河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344305.79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 元 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经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