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16404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誉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茶山镇超朗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751113701。
法定代表人代乾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龙电新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凤凰社区腾丰东路7号龙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1PCG0R。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龙电华鑫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第一工业区107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7138A。
法定代表人**新。
原告东莞市誉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龙电新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龙电华鑫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誉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90元,由原告东莞市誉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