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电华鑫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龙电华鑫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弗斯特玛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龙电华鑫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第一工业区107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7138A。 法定代表人:**新。 被执行人:贵州弗斯特玛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D区D4栋(F)5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E3RQ9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利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沙坪社区***组397号附一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M1UTG7Y。 法定代表人:苏好。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龙电华鑫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弗斯特玛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利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214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4029320元及利息、律师费,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国土、工商、证券、车管、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反馈,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25280.01元,上述款项扣缴诉讼费案件执行款人民币46628.61元及本案部分执行费人民币2579.77元后,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剩余款项人民币176071.63元,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湖南利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动产设备一批(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