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电华鑫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龙电华鑫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电新源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破申349号 申请人:深圳龙电华鑫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油第一工业区107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279297138A。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珊珊,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龙电新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凤凰社区腾丰东路7号龙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1PCG0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龙电华鑫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龙电华鑫集团”)以被申请人深圳龙电新源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龙电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向其通知被申请破产事宜,如对申请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期届满后,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粤0305民特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生效后,龙电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申请人依据该裁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经执行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作出(2021)粤0305执3192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龙电华鑫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龙电新源技术有限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