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1349号
原告:**,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领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第三人:深圳龙电华鑫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新,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领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龙电华鑫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 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