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民辖终8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光明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大川原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1389号(金桥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719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合同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达成协议时,可提交甲乙方各自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确,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同时也是合同履行地的高唐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交高唐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在已签订的《设备定制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达成协议时,可提交甲乙方各自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明确了起诉方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并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有效,本案被上诉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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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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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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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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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