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川原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大川原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执743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大川原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住所地山**省省。 法定代表人:赵彬,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7)沪0115民初27196号上海大川原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5民初27196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唐 钧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 纯 附:相关法律条文